单位建立人事代理关系须知
一、服务对象
卫生厅在宁直属事业单位、相关医药卫生类事业单位或企业、卫生人才中心下属单位、代为管理单位,卫生人才中心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等法人实体。
二、提交材料
1、单位提交建立代理关系的书面申请;(说明单位的人事管理情况)
2、单位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《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》;(在中心领取)
3、根据单位性质不同,企业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(副本)及复印件,事业单位提交有效的事业法人登记证及复印件;
4、单位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名册。(包括:姓名、户口所在地、学历、原工作单位、与原单位脱离关系的方式、档案所在单位)
三、办理程序
1、审核资料;
2、签定《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》,建立人事代理关系;
3、代理单位按所要代理项目的要求办理各种代理手续;
4、代理单位每年第一季度到中心办理年检手续。
注:代理单位信息变更时,代理单位应当及时与中心联系,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签定《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》。并要求核对本单位代理人员名单,并及时通报变更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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